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LDV-113-司養聲-90-20241029-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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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收養人已參加繼親收養之親職與家庭關係、收養父母親 職教育、身世告知、認識收出養中三方權益與樣貌等課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生母出養同意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