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LDV-113-司養聲-91-2024112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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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A06 代 理 人 林桓誼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1 A04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應由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欄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㈡收養契約書正本(應載明締約年月日)。㈢被收養人生母之出養同意書正本。㈣原聲請狀所檢附之收養同意書、生父出具之公證出養同意書均應提出正本。㈤收養人A06之在職證明、財力財產證明、健康狀況證明、刑事犯罪紀錄證明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