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LDV-113-司養聲-93-20241024-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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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 人 丁○○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關 係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收養子女,違反第1076條之1規定者,無效,民法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4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丁○○願收養被收養人乙○○為養女 ,雙方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得被收養人生父丙○○同意,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證為佐。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固提出前揭書證為憑,並經收 養人丁○○、被收養人乙○○及被收養人生父丙○○表示同意本件之收出養。惟經本院通知收養人丁○○、被收養人乙○○、被收養人生父丙○○、被收養人生母甲○○到院調查時,被收養人生母甲○○陳稱:「(問:被收養人生母是否同意本件收養?理由?)我反對,我們離婚後孩子的父親都不讓我看小孩,但我沒有停止對小孩的關心,被收養人生父還會威脅學校說如果讓我看小孩會去告她。離婚後小孩也有跟我見面,也會打電話給我,但不能讓她爸爸知道,因為我們離婚協議書上有說小孩的爸爸單獨監護,所以我沒有付扶養費,如果小孩的爸爸沒有辦法負擔扶養費要讓別人來照顧,我會來照顧她,我曾經跟小孩說現在已經成年可以回來我這裡,但她說爸爸會威脅她,她還跟我說小時候她不想跟她同父異母的哥哥在家,但收養人不同意,還被吊起來打,她從小就缺少母親的關愛。」、「我從被收養人小就有幫被收養人買保險,還有幫忙點光明燈及安太歲,我在被收養人唸普台高中時我有捐款給學校,謝謝學校幫我照顧小孩,在被收養人未成年時我大概一個月看一次她,我還會幫她買一些生活用品,我還有留收據,我會在一週內整理好收據陳報到法院。」等語;被收養人乙○○則到院陳稱:「有隔幾年看一次生母,之前有跟生母通電話,但現在沒有,之前如果有空就會打給我,生父母在我4 歲離婚,成年前生母有來看過我但不常,有一段時間是二週去學校看我一次,但後來就沒有,我現在想被收養,在我高中時生母有來看我二三次,比較多是視訊電話,每週都會,在電話中生母會關心我的日常生活,剛上國中的時候生母有來看過我一次,比較常是打電話,也是每週都會通電話,我會打給她她也會打給我,我覺得生母還是有在關心我,如果我有不懂的在電話中問她她還是會教我。」、「生母還是對我有盡到保護教養責任。」、「生母確實有郵寄一些生活用品給我,國中高中都有寄。」、「生母的確很關心我,但這二年沒有在聯絡,因為我認為生母比較情緒化,有時候講電話講一講會發火,但其實是她自己不高興,例如學測後的選填自願及未來的職涯發展如果意見相左會比較有情緒,但我知道是她在關心我,但我覺得奇怪是因為之前提到時她都沒有意見,但之後就會有意見,我想辦收養是因為她很情緒化,就不想再跟她有聯絡,在我高中時有一次爸爸有打電話給生母,說生母可以來看我或我可以去找她,但我聽她講電話就會覺得她是個情緒不穩定的人,希望我可以被收養人收養,就可以不用再跟生母有接觸,從去年考完學測後就因為填志願的事情有跟生母吵架,她有打給我但我沒有接,也有傳訊息給我但我沒有讀,我去年00月生日的時候她有傳星巴客的禮券給我,但沒有跟我說生日快樂,我覺得我對她來說沒有很重要,後來我把她的line刪掉,她也沒有打電話給我,她有我的電話號碼但都沒有打給我也沒有簡訊,我覺得她後來沒有關心我,但在我成年前她是有寄東西給我,因為寄去學校,有些爸爸他們可能不知道,國中時爸爸有跟學校說不要讓我跟生母見面,一開始學校有同情我們讓我跟生母偷偷見面,後來老師覺得這樣不好,就沒有在見面,後來是透過視訊方式。」 等語。以上有本院113年8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4頁)。 四、本院參酌被收養人生父丙○○與被收養人生母甲○○於民國9812 月14日年離婚後,被收養人生母甲○○仍會寄送被收養人乙○○需求之物品供其所需,與被收養人乙○○持續以視訊或通話聯繫情感,關心被收養人乙○○身心安全,此有被收養人生母甲○○提出寄送物品之收據、為被收養人乙○○點光明燈、太歲燈之收據、與被收養人乙○○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在卷為證,且被收養人乙○○亦承認被收養人生母甲○○於被收養人就讀國中、高中時,常提供其生活用品及以視訊或通話互相聯繫,被收養人生母甲○○確實有關心、教導被收養人及對被收養人盡到保護教養責任,足認被收養人生母甲○○於離婚後仍與被收養人維持聯繫,積極試圖尋求分擔照顧被收養人之機會,對其賦予關心,期望持續維持親子關係,並於被收養人成長過程中提供相當之物質援助及親情關愛之親子互動,並無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或對於被收養人有顯然不利之情形,故本件收養之聲請,自應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之規定,取得被收養人生母甲○○之同意。而被收養人生母甲○○既拒絕同意本件收養,依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收養為無效,故本院依民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應不予認可其收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