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V-113-司-15-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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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純維 相 對 人 麵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純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純維為相對人麵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並 經相對人單一法人股東指定聲請人林純維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 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前經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同意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承認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為憑(見本院卷第10至16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19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10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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