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3-司-36-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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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戴子煌 相 對 人 丞建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戴子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丞建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藍翊瑄為丞建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 為此聲請指定藍翊瑄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唯一股東承認財務報表證明及指定簿冊保管人文件、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等件為證(本院113年度司字第36號卷第14至2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司字第144號呈報清算人卷、113年度司司字第15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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