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LDV-113-司-42-20241202-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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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李定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亞洲皇冠第二投資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 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 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4條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需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由法院指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經 股東同意指定簿冊保管人為聲請人,爰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惟查,相對人為有限公司,依前揭規定,關於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營業與清算事務等文件之保管人,僅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足,尚無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管人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