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V-113-司-46-20241227-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品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 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 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先位請求選任 臨時管理人,備位請求選任清算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用,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 判費1000元。又臨時管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 絕其聲請。本件相對人公司原董事已死亡,且經公司登記主管機 關函告變更登記均未有回應,足見相對人公司目前應已無人營運 。而選任臨時管理人或清算人,實務上多以選任律師、會計師擔 任,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均會收取報酬。於相對人公司無人 營運之情況下,如經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或清算人時,應有預納 臨時管理人或清算人報酬,以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爰請聲 請人於7日內陳明是否願意預納臨時管理人或清算人之部分報酬 (目前按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為扶助代理訴訟之報酬標準, 暫定為肆萬元)。如逾期未繳壹仟元費用,或繳納壹仟元費用後 未同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報酬,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