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LDV-113-司-50-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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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捷昇環保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預納費用新臺幣( 下同)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預納。又臨 時管理人之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 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本件相對人公司 原董事已死亡,且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函告變更登記均未有回應 ,足見相對人公司目前應已無人營運。而選任臨時管理人,實務 上多以選任律師、會計師為之者,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多均 會收取報酬。於相對人公司無人營運之情況下,勢必有以預納臨 時管理人報酬,而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爰請聲請人於7日 內陳明是否願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目前按法律扶助基 金會指派律師為扶助代理訴訟之報酬標準,暫定為肆萬元)。如 逾期未繳壹仟元費用,或繳納壹仟元費用後未同意預納臨時管理 人之報酬,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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