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V-113-司-52-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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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王志美 相 對 人 南僑美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王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指定王志美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 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已同意由伊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經伊同意,爰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 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前經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同意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清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16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33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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