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LDV-113-國貿-2-20250106-2

字號

國貿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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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富世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華 被 上訴人 洋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美金23,443.2元,依起訴時即112年10月16日臺灣銀行現金 賣出匯率32.5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0 76元(計算式:美金23,443.2元×32.55=763,076元,元以下4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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