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LDV-113-國-4-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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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陳清福 被 上訴人 新北市三芝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63,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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