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3-婚-114-20250225-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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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14號 113年度婚字第116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林雯琦律師 吳孟玲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程序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為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己○○、戊○○之程序監理人 。 理 由 一、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 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向本院訴請離婚 及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己○○、戊○○之親權、扶養費(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14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則於113年1月15日向本院反請求離婚及酌定丁○○、己○○、戊○○之親權、扶養費(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16號)。 ㈡兩造原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甲○○於112 年7月10日陪同丁○○前往加拿大就學,至112年9月9日獨自返臺時,乙○○已更換上址住處門鎖及拒絕甲○○返家同住,自此甲○○即未能將己○○、戊○○接出會面交往,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6月6日依甲○○聲請核發113年度司家暫字第3號暫時處分,酌定甲○○得於每月第1、3、5個星期六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與己○○會面交往及於每月第1、3、5個星期五下午8時至當週星期日下午8時與戊○○會面交往,惟甲○○依暫時處分所定時間前往上址住處大廳等候,迄今仍未見己○○、戊○○下樓會面,且未能有效與己○○、戊○○通訊聯絡,乙○○亦不同意甲○○上樓與己○○、戊○○當面交談,是兩造未能妥善處理分離事宜,已影響甲○○與己○○、戊○○間之親情維繫。 ㈢乙○○安排己○○、戊○○於113年2月1日簽署委任狀委任楊佳陵律 師為前述暫時處分事件之代理人(本院113年度司家暫字第3號不公開卷),甲○○則安排戊○○於113年7月5日簽署委任狀委任邱怡瑄律師為前述離婚等事件之代理人(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14號卷一第185頁),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楊佳陵律師之律師費係由乙○○支付、邱怡瑄律師之律師費係由甲○○支付及兩造幫未成年子女委任律師均未經對造同意等語(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14號卷二第185至187頁),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委任楊佳陵律師、邱怡瑄律師之中立性及合法性亦多有爭執。又楊佳陵律師未提出前述離婚等事件之委任書,即逕於113年7月19日具狀聲請參與前述離婚等事件之程序(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14號卷一第191至212頁);嗣楊佳陵律師於113年8月26日再次具狀陳報之通訊紀錄,顯示①戊○○於113年7月15日告知楊佳陵律師甲○○將跟隨參加安親班之旅遊及要求戊○○前往甲○○所在房間慶生之事,楊佳陵律師詢問戊○○「姵姵早安,阿姨了解一下,所以爸爸還是要你去他的房間幫他過生日?那這樣妳其他同學怎麼辦?營隊的同學妳應該很想跟他們一起玩?」經戊○○表達對於慶生及跟同學一起玩「全部都不想要」後,楊佳陵律師即回以「那阿姨建議你,就放心的自己好好休息,不想去爸爸房間就跟他說不想去,反正時間也沒有約,你就好好休息,難得有一個營隊可以出去玩」、「如果爸爸還是要為難你,你再跟阿姨說,我看怎麼跟他溝通,好嗎」,②己○○於113年8月4日傳送AirTag照片予楊佳陵律師,楊佳陵律師先以訊息詢問戊○○「姵姵,請問這個追蹤器爸爸的意思是什麼?有告訴妳嗎?為什麼妳不喜歡這個東西」,再於113年8月5日以訊息詢問己○○「菲菲好,妹妹跟我說,妳爸爸要交給妹妹轉交給你AirTag,要你們戴在身上」、「你們好像都很不喜歡這個東西?」「我想跟你確認你的想法是?」「可不可以用自己的話多形容一下你現在的感受」、「阿姨需要了解你的真實感受才能幫助你跟法院講得很清楚」、「我不希望爸爸出一堆奇奇怪怪的東西一直打擾你」,③楊佳陵律師於113年8月15日透過乙○○知悉邱怡瑄律師向本院陳報受戊○○委任之事後,即向戊○○詢問此事,得知甲○○曾拿一張單子給戊○○簽署及讓戊○○與邱怡瑄律師視訊後,回以「我建議你跟邱阿姨講說:邱阿姨,我前面就有請一個楊阿姨當我的律師,然後我想要怎麼樣的生活,我都跟楊阿姨講」「…你很會講話,你就直接跟邱阿姨講你想要什麼,你跟楊阿姨講的東西,都跟邱阿姨再講一遍,可以嗎?」「…我跟你談的,那個,我想要禮拜二跟禮拜,不是,講錯了,每個月的二週,就是雙數週,禮拜六的早上,我記得是兩個小時,對不對?」「…然後平常爸爸就是安親班那些的都很多相處,這樣子,我覺得這樣對姵姵來講應該是很夠,就是說,你跟爸爸媽媽的關係都會很棒,然後你功課又很棒」(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14號未成年子女書狀卷);觀諸楊佳陵律師與己○○、戊○○之通訊內容,似尚未深入探究甲○○與己○○、戊○○間長期以來之親子互動關係及癥結,即全然接受、協助己○○、戊○○排拒甲○○,溝通過程亦常將預想之答案加入問題中或使用「奇奇怪怪」、「為難」等非中性之形容詞,難認屬於適當之兒童詢問方法。是以,為確保己○○、戊○○之意見能忠實呈現,並探究兩造與己○○、戊○○間之親子關係及己○○、戊○○之最佳利益,有必要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乃於114年1月15日徵詢兩造意見及於114年2月5日徵詢己○○意見(戊○○尚未能理解法官、律師之職務內容,故未予徵詢關於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見),並考量己○○、戊○○目前之身心議題,自司法院公布之「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人選參考名冊」中,選任有意願擔任之丙○○○○○○○為己○○、戊○○之程序監理人。 三、程序監理人應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及建議,兩造應尊重及協 助配合程序監理人擬定之會談計畫,且程序監理人得聲請法院許可與未成年子女生活中有密切關係之人會談,未經程序監理人同意,兩造不得在場或擅自錄音、錄影,亦不得擅自聯繫程序監理人或以任何方式刺探程序監理人調查之內容: ㈠兩造無法維持婚姻關係之癥結。 ㈡兩造之保護教養理念、親職能力、友善父母態度、合作可能 性、親屬支援系統及不利於擔任主要照顧者之具體因素。 ㈢己○○、戊○○之受照顧狀況、情感依附狀況及與兩造間之親子 關係。 ㈣兩造爭訟是否已影響己○○、戊○○之生活作息、心理健康及表 意自由。 ㈤目前己○○、戊○○與甲○○未能依暫時處分會面交往之窒礙原因 。 ㈥符合己○○、戊○○利益之親權及會面交往建議方案。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