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LDV-113-婚-140-20241118-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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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140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經查,原告起訴請求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子女扶養費等事項(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具狀撤回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子女扶養費關之請求(見本院卷第75頁),在此之前被告尚未為言詞辦論,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所為之撤回,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為夫妻,婚後感情不睦,主要原因為被告時常對原告 言語罷凌,甚至威脅恐嚇,言語中充滿貶低原告個人價值之言論,令原告長時間處在高度之身心壓力中;被告之男女觀念極度保守,時常表示其認為女性不應在外工作謀生賺錢,不應該有經濟能力,而應該待在家中照顧子女、打掃家庭衛生等,致使原告在日常生活中,時常受到充滿敵意、貶損之眼光對待,不堪其擾,身心俱疲。 ㈡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告多次向原告表示願意離婚,甚至準 備好離婚協議書,僅因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數額無法達成合意,無法協議離婚,顯見被告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欲,兩造婚姻破綻無修復之可能。 ㈢由於兩造難以共同生活,兩造已於民國111年12月分居,至 今已近2年無共同生活,互不往來,形同陌路,已無婚姻之實。綜上,兩造長期因觀念、想法之重大差異,造成婚姻確已名存實亡,實難期兩造日後仍可相互扶持繼續經營婚姻,堪信兩造協力同心共營家庭生活之互信基礎已失,足認兩造婚姻之破綻,已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客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該段婚姻意欲之程度,確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回復之望,且被告可歸責性較大,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裁判離婚等語,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答辯略以: 被告要繼續維持婚姻。本件原告並無提出任何事證用以證明 其所主張之裁判離婚事由存在。原告曾稱被告有家暴行為而聲請核發保護令,均遭鈞院予以駁回,且因原告先與訴外人A04有外遇之婚姻不忠情形,兩造才會分居迄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同法條第2項所明定。而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兩造於106年11月8日結婚,嗣因原告於111年12月離家而分 居至今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指稱被告言語罷凌、威脅恐嚇及充滿敵意、貶損之對 待、不堪同居之虐待等情,均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原告亦未舉證其於111年12月自行搬出兩造住處,係肇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是原告以兩造分居近2年,逕認兩造婚姻徒具形式,被告無維繫婚姻之積極行為,婚姻破綻已達客觀無回復希望程度云云,自難憑採。 ㈢至原告雖另主張被告亦曾表達離婚之意願云云。惟依民法 第1050條規定之兩願離婚,除應以書面及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外,尚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乃在防止夫妻草率離婚或脅迫離婚,使夫妻能有進一步冷靜思考之緩衝期間,以確保當事人對此項身分行為有高度真意,故縱被告曾表達離婚之意願,然被告既於本件訴訟中明確表達不願意與原告離婚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可見被告尚無離婚之決意,自無從認被告已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原告徒憑兩造間曾提及離婚,即認被告亦無維持婚姻之意,而有無法維繫婚姻之重大事由云云,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裁判離婚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