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V-113-婚-179-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7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住居所,惟本 院查得被告設籍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並按址送達,惟被告並未領取,嗣經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查訪結果,被告並未住居該處,有該分局回函可憑,原告亦 未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