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LDV-113-婚-264-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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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6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應送達處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裁判離婚,卻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且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原告仍逾期並迄今未為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答詢表等可憑,足認為實。從而,參照前揭法文規定,應認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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