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V-113-婚-337-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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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因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54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5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多時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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