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V-113-家全聲-4-20241112-1
字號
家全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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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之111年度家全字第17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相對人聲請 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家全字第17號裁定准許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家全字第17號裁定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取該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