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V-113-家全聲-5-20241112-1

字號

家全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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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所為之111年度家全字第1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相對人聲請 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取該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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