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LDV-113-家婚聲-10-20241021-1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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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A2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 限期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已於113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依前述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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