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LDV-113-家提-2-20241022-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提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民國113年10月5日上午洗曬棉 被,為去除霉菌噴灑很多酒精,因此有大量酒精揮發,致聲請人於同日晚間10時許喉嚨有酒精液體排出,整晚無法入睡,身體還會不自主抽動,乃於113年10月6日上午10時許前往臺北榮民總醫院求診,認識的楊醫師要聲請人與林醫師談話,直到113年10月9日下午精神科主治醫師洪成志說聲請人活在幻想世界裡,聲請人才知道不能出院,臺北榮民總醫院未經檢查就認定聲請人有精神疾病、妄想症、思覺失調症,完全不合理,為此聲請提審立即出院。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 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提審法第1條第1項本文及第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認定有傷害他人之虞及傷害自己 之情事,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且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因聲請人拒絕接受,再經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聲請人仍拒絕接受,臺北榮民總醫院乃依法向衛生福利部提出強制住院申請,而經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0月12日通知許可強制住院,此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可以證明。是聲請人屬於強制住院中之嚴重病人,得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符合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之情形,自無必要再聲請提審,本院爰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但書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