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V-113-家提-4-20241217-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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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提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被拘禁人 A01 上列當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00月0日遭衛生福利部八 里療養院(下稱八里療養院)強制就醫,但聲請人前已經在基隆醫院住院治療近2個月,目前情緒平穩,應無強制住院之必要,為此依提審法之規定,聲請釋放等語。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 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2、3項亦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於15歲發病後,病識感差,服藥順從性不佳,於11 3年10月間日自行至部立基隆醫院與精神科醫師理論,想說服醫師自己不需服藥,聲請人離開後自行前往萬里派出所欲投訴警察後返家,返家後仍情緒激動,警察至家中關切建議住院,壁請人拒絕並想拿水果刀自衛,被制服後強制送部立基隆醫院住院(113年00月00日至00月0日),期間曾爬至高處破壞監視器,導致右手手骨骨折,聲請人返還家中後,與自己母親仍有口角衝突,會破壞家中物品,母親聯繫八里療養院後,評估有住院必要,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八里療養院2位精神專科醫師評估聲請人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導致其社會功能缺損,思考、認知、判斷功能缺損,無法瞭解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無法充分記得就診重要醫療資訊、無法使用或權衡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且有自傷行為及自傷之虞,有全日住院之必要,而於同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對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由衛生福利部於113年00月0日許可八里療養院對聲請人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3年00月0日衛部心精審字第0000000000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適用)等件在卷可憑。 (二)聲請人雖於調查時陳稱已無住院之必要,會按時服藥及打 針等語,然聲請人否認有幻想幻聽,且有未按時服藥之紀錄,對於前次住院的過程陳稱有假警察混在裡面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陳述及前述事證,堪認聲請人因前述情況,經八里療養院認其有住院必要,惟遭聲請人拒絕,嗣經八里療養院2位指定專科醫師為鑑定,鑑定結果認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仍拒絕接受住院,八里療養院遂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經該會許可在案,故該院所為強制住院之處分,合於精神衛生法第41條之規定,其原因及程序尚無違誤,非違法拘禁、逮捕。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提審後予以釋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 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提審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因考量聲請人病情及身心狀況不穩定,現正強制住院中,不適宜離開醫療機構,此有上開診斷證明書存卷可稽,堪認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依據前揭規定,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較為適當。是聲請人既未解交本院,自無解返原解交機關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