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LDV-113-家救-98-20241024-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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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林辰鍾 代 理 人 許家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唐愛萍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13年 度家補字第65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已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本院經核:本件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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