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V-113-家暫-36-20250123-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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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36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02 非訟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113年度婚字158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 件撤回、調(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終結前,聲請人得依附表 所示時間、方式與未成年長女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長男乙○○(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兩造並應遵守附 表所列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相對人為日本國籍,並育有未 成年長女甲○○、長男乙○○(下合稱未成年子女或子女),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間帶未成年子女返回日本廣島居住,後提起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扶養費等請求(即本院113年度婚字158號,下稱系爭本案),系爭本案現在審理中,聲請人不願意離婚,又無法與相對人就子女的會面交往達成共識,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不反對會面交往,但原則應在日本進行,且應 尊重子女意願等語。 三、核閱系爭本案全卷,認為兩造無法自行協商會面交往,且未 成年子女遠在日本,應認有暫時處分之必要及急迫性。 四、參酌兩造意見,並經親自詢問子女意願(不願意過夜,只願 意當日往返,地點要在日本,每次約3至4小時等等),認為聲請人與子女的會面交往應酌定如附表所示,以利培養親情維繫,減少衝突與糾紛,期能增進子女的最佳利益。 五、寒、暑假的部分: (一)於附表的第二階段開始進行,但因兩造對於天數及進行地點,尚有極大的差異,故請兩造再行協商,如認為無法協商,則本院將視第一階段進行的情形及考量是否再次調查未成年子女意願後,依聲請或職權為調整。 (二)另聲請人表明目前無法以日語與子女進行溝通,又未成年 子女已無法進行一般的中文會話,則如果聲請人希望子女於我國同住過夜,聲請人如何克服語言溝通的障礙,或是聲請人認為僅需要以翻譯機或其他方式解決,亦請聲請人說明,此皆會影響將來判斷寒、暑假進行的天數、地點為日本或我國等內容。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聲請人與未成年長女甲○○、長男乙○○(下合稱未成年子 女或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時間(★均以日本時間為準)及兩造應遵守事項: 壹、分以下階段進行會面交往: 一、第一階段:於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一)每月1次,具體時間由兩造協商,如協商不成,則一律定 為每月第3週週五下午5時至同日晚間8時止。 (二)如遇該日未成年子女生病、重要考試或其他活動,則得延 後至同週週六或週日的同時段進行。 (三)如何認定週數由兩造協議,如協議不成,則本附表所指每 月之第一週,係指各該月份「第一個完整六、日」之週末,倘週六及週日各係屬不同月份,例如114年5月31日(六)、同年6月1日(日),該週末即非謂6月之第一週。即週六、週日均在同一月份內始計為一週。 (四)接送地點及方式:   ⒈由聲請人前往日本廣島JR車站2樓大廳中央之白色金屬地標 時鐘「廣島車站時計塔」(JR広島駅時計塔)或其他兩造合意決定之地點,接未成年子女外出,並應準時送回前揭地點。   ⒉於接未成年子女前,相對人得請聲請人告知未成年子女可 能會停留之地點,聲請人不得拒絕,如拒絕告知,相對人得拒絕「當次」或「下次」的會面交往。   ⒊未經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帶未成年子女外出的地點,不得 超過相對人住處的120公里,如有違反,相對人得拒絕「下次」的會面交往。 (五)逾時之處理:   ⒈接送時若有延擱,得延長30分鐘。   ⒉若超過30分鐘去接,相對人得拒絕「當次」之會面交往。   ⒊若超過30分鐘送回,相對得拒絕「下次」之會面交往。   ⒋前開逾時如有不可抗力之事故(如車禍、天災、直系血親 重病或亡故等,舉例但不限)。   ⒌聲請人應準時接送,不會將延擱的時間當作變相成為會面 交往之延長。 (六)視訊:   ⒈每月第2、4週各進行1次,每次15分鐘。   ⒉具體時間由兩造協商,如協商不成,則一律定為該週週三 的晚上7時至9時間進行。   ⒊如兩造無法協商具體時段,則一律定為晚上8時05分起至8 時20分止。   ⒋如遇該日未成年子女生病、重要考試或其他活動,則得延 後至該週週四或週五的同時段進行。 二、第二階段:於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各滿15歲之 日止。 (一)每月1次,具體時間由兩造協商,如協商不成,則一律定 為每月第3週週六上午10時至同日晚間6時止。 (二)如遇該日未成年子女生病、重要考試或其他活動,則得延 後至同週週日的同時段進行。 (三)接送地點及方式、逾時之處理:   ⒈由聲請人前往日本廣島JR車站2樓大廳中央之白色金屬地標 時鐘「廣島車站時計塔」(JR広島駅時計塔)或其他兩造合意決定之地點,接未成年子女外出,並應準時送回前揭地點。   ⒉於接未成年子女前,相對人得請聲請人告知未成年子女可 能會停留之地點,聲請人不得拒絕,如拒絕告知,相對人得拒絕「當次」或「下次」的會面交往。   ⒊未經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帶未成年子女外出的地點,不得 超過相對人住處的200公里,如有違反,相對人得拒絕「下次」的會面交往。 (四)視訊:同第一階段。 (五)寒、暑假期間(以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行事曆為準):   ⒈寒假3日、暑假7日。   ⒉由兩造協商具體進行時間及地點。   ⒊如協商不成,請兩造提前至少3個月提出聲請,以利法院安 排協商或再次調查未成年子女意願。 三、第三階段:自未成年子女各滿15歲之日起,有關會面交往之 進行方式,應尊重其等意願。 四、會面交往方式、接送地點及時間,經兩造同意後得變更之( 如非偶爾變更,而係經常、重大之改變,應留下變更後之書面協議以杜爭議)。 貳、遵守事項: (一)兩造及其家人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及其家人均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應即 通知相對人,若其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參、提醒事項: (一)勿以孩子為彼此爭戰的籌碼。縱使兩造間的衝突與指責不 斷,但不代表孩子要全盤接受,更不表示對方在與孩子相處時,會用同樣的態度與方式對待孩子。 (二)勿有意無意在孩子面前醜化或批評對方。孩子對父母的喜 愛、討厭均應由孩子透過自身的接觸與互動來逐漸形成,而非取決於他人,特別是離婚中嚴重衝突父母的影響。 (三)不要以孩子為自己情緒的出口。讓孩子不畏懼與對方相處 ,且不因孩子的個性或行為有部分「像對方」而感到憤怒、不恥或反感。 (四)讓孩子適度表示應如何進行會面交往。傾聽孩子內心的想 法,適度讓孩子表達意見,以培養其獨立自主的能力。 (五)鼓勵孩子與對方互動與聯繫。孩子才不會看臉色來轉換應 對的態度,而更能自由自在地與父母培養親密關係。 (六)嘗試與對方商議怎麼做對孩子最有幫助。兩造均是孩子永 遠的父母,努力建立穩定良性的溝通管道,有助於孩子安定身心及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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