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LDV-113-家繼訴-121-2024101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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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1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被 告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1 日以113 年度家補字第17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該裁定已於113年9 月2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頁)。原告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等情,亦有本院答詢表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7頁),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