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V-113-家繼訴-134-20241210-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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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 原 告 A0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甲○○繼承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年籍,並列為本件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 訟。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被告欄記載「不詳(甲○○之兄弟姊妹)」 (見本院卷第11頁),足見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年籍均不明,亦無其他足資辨別以特定被告之資料,自無法為合法送達,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並有礙於訴訟進行,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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