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V-113-家繼訴-138-20241122-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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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補字第2 68號裁定限期補繳裁判費,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述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