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DV-113-家繼訴-3-2024100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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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侯怡帆律師 被 告 A3 A0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判決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下午5 時整。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宣示判決,惟因適遇「山 陀兒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13年10月4日下午5時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