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LDV-113-家繼訴-48-20241022-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 原告兼被告 A01 訴訟代理人 A03 A02 被告兼原告 A04 被 告 A05 A06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以下須 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表示 意見: ㈠被告A05應提出於112年1月2日時,名下婚後財產明細及價 值。 ㈡原告A01、被告A04、A06應就被告A05主張就被繼承人王佐 樑遺產行使夫妻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乙事表示意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