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LDV-113-家繼訴-64-20241107-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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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正 林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南雲紀子等3人間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 貳佰參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 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6,9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 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