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3-家繼訴-97-20250121-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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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原 告 蕭○○ 兼上一人之 常○○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 人 送達代收人:盧○○ 被 告 常○○ 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 字第21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常○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 」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常○○、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常○於民國109年10月11日死亡, 原告蕭○○為被繼承人常○之配偶,原告常○○、被告常○○、常○○則為被繼承人常○之子女,兩造4人即為被繼承人常○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4分之1。被繼承人常○於繼承開始時遺有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存款、編號6至19號所示之股票,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本件係因被告二人難以聯繫,致兩造不能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常○之遺產等語。爰聲明:被繼承人常○所遺如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A所示之遺產,准由兩造依附表A所示之方式分割。 三、被告2人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已有明定。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常○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常○於109年10月11日死亡,其於繼承開始時遺有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存款、編號6至19號所示之股票,業據提出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國民身分證影本、除戶謄本、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暨內頁影本、內湖區農會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閱無訛,堪予認定。被繼承人既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全體繼承人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並無不能分割遺產之情形,然兩造迄未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依照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常○之遺產,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告雖主張附表編號1、3至5號之存款由原告蕭○○單獨繼承、編號2號之存款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分配4分之1、編號6至19號之股票則由被告常○○單獨繼承,惟按上開分割方法分割各繼承人所繼承得之遺產顯然不相等,且被告常○○所分得部分少於其可繼承之部分,而有不公平之情事,本院衡酌上情,認附表編號1至5號存款、第6至19號之股票性質上均屬可分物,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比例分配,當可確保兩造繼承之公平,並無不妥,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附表:被繼承人常○所遺遺產之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內容 遺產價額 分割方法 1 內湖區農會存款暨孳息 668元 左列遺產由兩造各按每人應繼分比例各四分之一分配 2 台灣銀行內湖分行存款暨孳息 1,126,733元 3 中華郵政內湖郵局存款暨孳息 31,753元 4 中華郵政內湖郵局存款暨孳息 651元 5 中國信託松山分行存款暨孳息 423元 6 華隆480股 0元 7 太電649股 10,169元 8 碧悠電子2000股 0元 9 博達1020股 0元 10 欣煜1547股 0元 11 華映46股 0元 12 皇統1000股 0元 13 廣業科技395股 0元 14 遠茂120股 0元 15 耀文電子16741股 0元 16 力晶299股 3,582元 17 茂德2股 11元 18 欣錩2000股 20,000元 19 力積電465股 4,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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