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V-113-家聲抗-61-20250318-1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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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1號 抗 告 人 A01 相 對 人 A03 應 受 監護宣告人 A02(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8日所為之113年度監宣字第1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第一審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21號民事裁 定宣告A02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嗣經抗告人提起抗告,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受監護宣告人於民國114年2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則本件監護宣告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文通 法 官 姜麗香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出再抗 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