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LDV-113-家補-470-2024101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0號 原 告 A01 A02 A03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劉亭妤律師 被 告 A04 A0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萬2,288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A04應於本裁定送達30日內,具狀陳明是否提出反請求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如是,除應提出反請求聲請狀,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狀繕本。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原告應繼分如 附表所示合計為3/5(計算式:1/5+1/5+1/5),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依卷附原告提出附表一之遺產明細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09萬7,379元(見本院卷第2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5萬8,427元(計算式:17,097,379×3/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徵裁判費10萬2,288元,限原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被告A04陳稱本件分割遺產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語(見本院卷第93至96頁),惟被告A04究竟是主張攻防方法(應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並非分割遺產的標的)或是要列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法院裁判列在主文才有既判力)尚不清楚,故請被告A04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具狀陳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繼權利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權利比例 1 A01 1/5 2 A02 1/5 3 A03 1/5 4 A04 1/5 5 A0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