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V-113-家補-471-202502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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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1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A03 A04 A05 A0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暫定)新臺幣1萬7,8 3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甲○(下逕稱其姓名)於民國45年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及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於繼承人邱寶珠死亡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638號裁定選任原告為邱寶珠之遺產管理人,甲○之遺產如附表二所示,應依附表一所示比例分割等語。 三、訴訟標的價額: (一)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 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附表二所示編號1土地面積為207平方公尺,甲○之權利 範圍為43/570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8頁),換算坪數為4.72(計算式:207×43/570×0.3025),參考上開土地鄰近條件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市場於110年12月間每坪為77.6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在卷可稽,市價應為366萬2,720元(計算式:4.72×776,000=3,662,720);附表二所示編號2土地面積為52平方公尺,甲○之權利範圍為4320/28800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2頁),換算坪數為2.36(計算式:52×4320/28800×0.3025),參考上開土地鄰近條件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市場於111年8月間每坪為59.9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在卷可稽,市價應為141萬3,640元(計算式:2.36×599,000),基於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應堪認上開價格得作為該等土地之客觀交易價額。 (三)以上土地價值合計為507萬6,360元(計算式:3,662,720+ 1,413,640),原告以邱寶珠遺產管理人之身分,請求分割上開遺產,而邱寶珠之應繼分為1/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前開應繼分比例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萬2,120元(計算式:5,076,360×1/3),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徵裁判費1萬7,830元,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四、本件原告尚有其他訴之聲明,惟因聲明有疑義,前經本院函詢原告,原告於113年11月5日收受該函文,但迄未答覆(見本院卷第102至104頁),是以,本件將來仍得重新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並不受本件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拘束。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A02 5/60 2 A03 5/60 3 A04 5/60 4 A05 5/60 5 A06 1/3 6 邱寶珠(已死亡,原告為遺產管理人) 1/3 附表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 編 號 地 號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分配方式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3/570 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320/28800 備註 (一)不動產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112至157頁。 (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