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LDV-113-家補-488-20241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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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鄭明仁 鄭淑安 鄭淑文 鄭宜娟 鄭宇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浩文律師 上列原告等5人與被告鄭慈千等2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等主張其 等受鄭陳月桂贈與之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2,106,002元 (見起訴狀第2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106,002元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 費55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