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LDV-113-家補-497-202411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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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97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郭光煌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已歿)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檢附被繼承人戊○○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 容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及「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復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戊○○應就被繼承人己○○於民國106年5月6日死亡,原告、甲○○、乙○○、丙○○、丁○○及被告戊○○於106年6月20日簽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之第2條內容即履行被告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具名登記出售後應給付價金之義務等情。惟被告戊○○於113年9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1紙存卷可參,然原告迄未提出主文所示相關文件,以利本院詢查其繼承人是否承受訴訟或命續行訴訟。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履行遺產協議之不動產 編 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31/1000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坐落於編號1的土地) 全部 備註 被繼承人己○○遺產繼承增訂內部協議書第2條:「第一條協議標的(房地【按:即本表格房地】)由繼承人之一戊○○具名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出售,出售所得價金扣除必要成本後之淨額,由戊○○支付予庚○、丁○○、A01等三人每人各分得1/5價金,甲○○、乙○○等二人每人各分得1/10價金。支付方式:銀行電匯。註:必要成本內容如右:房屋修繕費、清運費、仲介佣金、增值稅、契稅等過戶相關稅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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