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贍養費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V-113-家補-575-202412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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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張伯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 係請求相對人A02給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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