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LDV-113-家補-588-202410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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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88號 原 告 乙○○(即甲○○之繼承人) 丙○○(即甲○○之繼承人) 丁○○(即甲○○之繼承人)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丙○○、丁○○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 期未繳即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述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向本院訴請確認與被告戊 ○○(原名鄭○○)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未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嗣甲○○於113年7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乙○○、次子丙○○、養女丁○○及被告,因被告身分對立無從承受訴訟,且乙○○、丙○○、丁○○經本院通知後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命乙○○、丙○○、丁○○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乙○○、丙○○、丁○○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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