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LDV-113-家補-602-20241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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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02號 原 告 熊00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00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因本 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本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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