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LDV-113-家補-604-20241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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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A01與A02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