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3-家補-608-202410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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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08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張璦翔律師 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請求判准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