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3-家補-616-202410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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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吳俊銘 吳俊泰 吳俊斌 吳瑜莉 吳秉哲 吳尚樺 吳亮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施懿哲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吳秉樺等2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原告等起 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請求被告等依被繼承人吳秋峰於 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公證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依原告等主張取 得之遺產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遺產價值, 核算其等可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4萬840元(計算式:16 ,072,934+【4,836,606×17/18】=20,640,840,元以下4捨5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共計2,064萬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 3,7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