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財產支出清單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3-家補-618-202411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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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18號 原 告 甲〇〇 乙〇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〇〇間請求報告財產支出清單事件,原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通知到院補正,惟原告屆期未到庭。查原告未載明 請求之具體內容(訴之聲明或訴訟標的),亦無從依聲請狀內容 得知原告所欲請求之標的範圍,致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具體、明確且之「訴之聲明」及陳報系爭標的價額,並補繳 訴訟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