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LDV-113-家補-624-2024120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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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24號 原 告即 林OO 聲 請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OO等5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即聲請人林OO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然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