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LDV-113-家補-628-20241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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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28號 再審原告 陳秋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秋美等7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再 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第 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 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 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 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例參照)。查 再審原告請求分割遺產,前程序核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2 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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