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DV-113-家補-630-2024123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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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30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韓昌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A06於民國106年8月16 日所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有效。系爭遺囑內容乃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配,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就確認系爭遺囑有效所有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經核依系爭遺囑及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原告客觀上可受利益如起訴狀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590,754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90,754元,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31,680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黃惠娟、A02返還被繼承人A06之黃 金等物,被告等陳報金飾估算約有350,000元至400,000之價值,本院以350,000元計算,應徵收裁判費3,740元。 ㈢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A06之遺產,原告主張 其應分得之遺產為存款6,720元、債權200,000元、不動產13,590,754元、動產87,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84,974元,應徵收裁判費134,232元。 ㈣訴之聲明第四項,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其代墊之扶養費,每人 各1,367,032元,係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2,000元。 ㈤前開㈠至㈣,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6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