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LDV-113-家補-633-202410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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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33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等4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潘欣子之遺產, 原告主張其應分得之遺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8,998元,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 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