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DV-113-家補-642-202410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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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42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許玉琴之遺 產,原告主張其應分得之遺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08元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 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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