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DV-113-家補-649-202410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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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陳禹齊律師 上列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等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