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LDV-113-家補-651-2024110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51號 原 告 蔣輝杰 被 告 蔣輝鈞 蔣輝國 蔣淑華 蔣仲媗 蔣范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蔣炳榮之遺產,且主張應分割 之蔣炳榮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714,352元(卷第11頁) ,原告之應繼分則為1/6(卷第15頁),據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為1,452,392元(計算式:8,714,352×1/6₌1,452,392),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