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特留分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V-113-家補-664-202411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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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64號 原 告 A01 A02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A03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A04 複 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 告 A05 A0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萬7,952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返還特留分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用, 依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1226萬5,899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453萬1,798元(計算式:1226萬5,899元×2),應徵裁判費22萬7,952元,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